家暴法的迷思與無奈


*政令宣導說家暴法救了2.7萬家庭?但未提出數萬戶家庭被迫離婚拆散.多少人無端訴訟被枉判?多少人自殺.殺人?質疑 家暴法是一個加速毀滅家庭的法案.再者在於1)不婚率提高.2)少子化社會3)離婚率竄升....與它脫不了干係.

反道德:係指變相欺壓夫或妻一方,陷對方於不平等之處境中;
反人性:係指拋家棄子、離家出走;
反平等:係指濫用家暴法及保護令。
以上種種即我個人所認為「類此之特殊情況」,


難道無任何潛在之瑕疵?
對於相對之夫或妻一方,更無任何保障可言。
在夫或妻任何一方申護保護令、提出傷害或離婚訴訟後,
檢察官在調查此類案件時是否曾兼顧類此特殊情況?
有些家庭暴力事件的指控,夫或妻一方提不出任何證據資為證明,
但也不能單憑上訴人片面之詞而為其有利之認定:例如驗傷單。
而且夫或妻一方出於保護子女之意,多半不願子女到庭作證,
且若子女年幼,相對人實也無法斷定子女是否有舉證能力。

婚姻係男女感情之結合,但夫妻間發生爭執演變至


由最具公信力之法院裁判,
此類制裁雖不嚴苛,我們實無權力質疑法院異常制裁之自由權利,
但是人民對公權行使結果所生之合理信賴,法律自應予以適當保障,
此乃信賴保護之法理基礎,是否應權衡各種權利及可能性。


所以,法律到底保護好人還是壞人?
我的觀點是,法律似乎是只保護懂得法律的人。


家暴法在執行面的種種迷思,為什麼沒有辦法讓這個法案能


有完善的機制,在被害者與加害者之間起碼取得一個平衡點。
而走上家暴法這條路之後,能不離婚的又有多少比例,
我也懷疑,這究竟是個促進家庭和諧的法案,
還是一個加速毀滅家庭的法案,實在值得深思。


好友之子,X律師對保護令提出下列見解。因感同身受。


特將其轉載出來:


夫妻間因婚姻生活不諧而生之離婚後對未成年子女之保護教養所衍生之細故摩擦中倘若一方不斷以枝微末節之細故對他方提出訴訟,即已違夫妻、家人、子女間相處本應以和平理性之態度,相互尊重,持和平理性之態度透過溫和溝通之方式相處。且不斷興訟爭執微小細故,無端將細微無心之失,擴大渲染成刑事罪責,不僅不符法律保障正當權利之本旨,亦有失過猶不及之中庸之道之待人處事哲理,徒然使他方及未成年子女飽受爭訟之累,故其不斷興訟之舉動顯已逾行使正當權利之界線。」臺灣新竹地方法院著有99年家護字第 288 號可資參照。相對人以枝微末節之細故無端對聲請人申請保護令、甚至將此細微無心之失,刻意擴大渲染成刑事罪責,並以此逼迫相對人答應其離婚之請求,使相對人及未成年子女飽受訟累,造成相對人及嗷嗷待哺之一雙兒女極大精神上痛苦,此方為最嚴重的家庭暴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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